1、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稅務處理
由于資產轉讓的主體是企業,因此資產轉讓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應并入企業的應稅所得額或在稅前扣除。
2、資產轉讓中流轉稅的處理
(1)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存貨,應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涉及消費稅的消費品還應該繳納消費稅。
(2)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固定資產,按照財稅[2009]9號文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按財稅[2008]170號文 《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無形資產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則應繳納營業稅。例外的是,據財稅[2002]191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從這個政策看,如果轉讓方既拿出部分資產投資入股,又轉讓部分資產,則優先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因為其它資產(存貨、機器設備等)的投資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4)如果轉讓的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除涉及營業稅以外,還應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