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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細節問題之深度分析:公司注冊地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的法律應對。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分析道: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搬遷但同時保留原址注冊登記時,其法律意義上的住所將發生變更,此時,公司若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將可能引致行政處罰。
現在問題是:1、如何界定主要辦事機構? 2、如何區分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場所?這兩個問題如果不能界定清楚,將使相應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一、如何界定主要辦事機構
現行法律法規并無關于“公司主要辦事機構”的明確規定。
關于公司機構的規定,惟見《公司法》有相關規定。《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機構包括:股東會(股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和監事會(或監事)及經營管理層高級管理人員。即簡稱的三會一層。
但是在上述三會一層中,究竟何為主要辦事機構呢?
從公司三會一層的運作功能來講,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實際上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是公司常規運營事項的決策機構。在三會一層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實際上應該是最主要的辦事機構。
從這個角度來講,應該以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作為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
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場所的區別
如前所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公司首腦機關(董事會、執行董事)所在地。
而公司經營場所則為公司執行部門為執行首腦機關的意志,由經營管理層(含各業務部門)具體執行日常業務的地方。在董事長(或執行董事)不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經營場所應為總經理以及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能所在地。
由此可見,公司的住所(即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完全可能與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而且這種不一致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三、現實中“一址多照”與“一家公司多處住所”的關系
“一址多照”并不等同于一家公司可以合法擁有多處住所。
最近,國務院一直在鼓勵和推動“一址多照”模式,即在一個注冊地址上可以設立眾多企業。
上述行政規定(或政策)放松了對設立公司的住所方面的管制,有利于降低公司設立門檻,從而釋放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的熱情。
但是,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管理規定》,一家公司只能有一個合法的住所,住所以外的場所,則只能以營業場所的名義出現。
在營業場所的名義下,除非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設在登記住所,否則,若公司的所有機構(包括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均在營業場所,則營業場所變成實際上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從而演變為公司住所,則此時公司應當變更注冊住所,否則同樣可能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解決方案
置身于新三板的具體法律環境中,若公司的注冊地址與實際辦公地址不一致時,較為周全的方案為:
1、既然法律規定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則將實際辦公場所所在地注冊為公司運營中心(以分公司形態注冊)的所在地;
2、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作出兜底承諾,對因此可能導致的損失作出承擔。
如此,即便存在注冊地址與實際辦公地址不一致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也可確保無虞的申報新三板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