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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后公司債務的償還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下具體的債務償還方法不同。如下:
(1)當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時,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如果公司實際到位的資金并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的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因此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產生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公司和股東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由股東對資金的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當股東抽逃公司資產而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里的連帶清償的責任就是指公司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也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的實質的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因下列情形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指股東和公司都要承擔責任):
A、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B、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C、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5)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6)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地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股東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即股東和公司都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