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商務部官方網站公開發布了《商務部關于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資公司注冊的審核事項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資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者規定;并且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期限,并且取消了一般行業外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
2010年,外資公司開始初步嘗試改革商事登記制度;2013年9月,自貿區掛牌后率先開始推行注冊資本認繳制;2014年2月27日,國務院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了在全國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改革方向;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最終將注冊資本認繳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其適用范圍仍僅限于內資企業。《通知》的出臺將注冊認繳制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外資公司,是我國進一步改革企業監管制度,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的又一舉措。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取消外資公司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期限的限制或者規定。根據此前適用的法律法規,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分期繳付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分別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規定和限制,意味著投資人設立外資公司時無需強制性繳資。
允許投資者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期限和金額。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和合資各方可自行決定出資額和各期出資的進度和金額,有利于投資人根據項目實際進度需要靈活約定,從而降低整體資金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此前的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年內繳清;中外合資企業起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清,對于一些投資或建設周期較長的項目,可能造成資本閑置。
取消一般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規對注冊資本有專門要求的特別行業外,從事一般行業的外資公司,其注冊資本沒有最低額度要求,由投資人自行決定。但是,《通知》明確規定就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也就是說,外資公司仍應根據審批機關批準的投資總額,擬舉借的外債額度,融資機構對注冊資本的要求等事項,綜合確定注冊資本金額,不能一味追求企業設立的便利化,而忽視了企業設立的目的、作用及融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