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幣出資
1.貨幣出資的幣種
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對中方合營者來說,現金的幣種一般是人民幣;外方合營者的現金一般是外幣資金,包括投資者從國外轉移投人國內的外國貨幣、可自由兌換的有價證券、投資者可以匯出國外的投資利潤。中國目前原則上不允許外商以人民幣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以現金出資的,應按繳納當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或套算成約定的外幣。
但是,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可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業(yè)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對于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以人民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guī)定,屬于非法套匯行為,外匯管理機關可給予警告、強制收兌,并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貨幣出資的來源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guī)定》,中外方投資者按照合營、合作合同向企業(yè)認繳的出資必須是投資者的自有資金。外方從中國境內籌集的借款,外方從中國境外籌集的由任何中國境內機構(含即將成立的合營或合作企業(yè))擔保的借款,均不應視為自有資金,不得用于對合營、合作企業(yè)的投資。但外方可以在境外以非由中國境內機構擔保的借款作為自有資金向合營合作企業(yè)投資。而中方投資者的出資因不涉及外匯管制問題,故允許以借款出資。
國務院法制辦對于《商務部關于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營各方出資及外商投資企業(yè)清算相關行政法規(guī)條文具體應用問題予以解釋的喲》的復函中指出:合營者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貸款籌措的資金,應當理解為合毛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執(zhí)行意見》也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蟻通過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后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