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本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形成和維持具有基礎作用。嚴重違反公司資本法定要求的,已經登記成立的公司也會因此被撤銷或被否定人格。
一、公司資本的法律價值
在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資本制下,公司資本具有的法律價值是:
1、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之一
資本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之一。不具備資本條件的,不被核準登記成立。
2、公司人格的物質基礎
公司資本對公司獨立人格的形成和維持具有基礎作用。嚴重違反公司資本法定要求的,已經登記成立的公司也會因此被撤銷或被否定人格。如最髙人民法院1994年《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規定,如果實繳資本低于法定最低資本額,不承認公司的法人人格,股東對公司債務應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3、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界限
單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對于全體股東而言,公司的資本額是其承擔責任的最大限度。從正面來說,如果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在此之外再無責任;從反面來講,股東瑕疵出資的,資本是確定其對公司責任的界限。《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這一規定表明,是否履行了資本實繳義務是追究股東責任的重要依據。根據《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如果公司注冊資本不實,但實繳資本達到了法定最低資本額的,股東應在注冊資本不實的范圍內,即實繳資本與注冊資本的差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在我國公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曾經一度認為資本是公司承擔財產責任的基本保障,也即公司的信用基礎在于公司資本的多少。在這一認識決定下,我國立法確立了最為嚴厲的公司資本制度,資本確定、維持與不變原則貫穿在公司資本的各個環節。隨著公司實踐的發展,人們普遍認識到,不應迷信公司資本的信用功能,公司的信用基礎在公司資產而非資本。這一認識的轉變帶來了公司資本制度的一系列創新。
二、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
公司資本是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由于公司的資產始終處于變化之中,公司資產可能多于、等于、少于公司資本。公司的獨立責任是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負責,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取決于其資產總額,即責任財產總額,而不取決于注冊資本。一般而言,公司經營存續的時間越長,資產與資本之間的差額越大,甚至資產與資本完全脫節,從公司資本無以判斷公司資產狀況,從公司資產也無以判斷公司資本多少。從實際的清償能力而言,公司的信用取決于公司資產,更準確地說是凈資產的多少,而非公司資本的多少。比如,在極端的情況下,一家注冊資本1億元的多年經營虧損公司,能夠用于償債的凈資產可能不足100萬元,但一家注冊資本區區100萬元的多年盈利公司,能夠用于償債的凈資產可能達到了1000萬元。所以加強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建設,比單純致力于維護公司資本的確定、不變與維持原則,對公司債權人更為重要。
矯枉不能過正。公司資本的信用功能固然不能被夸大,但也不能被徹底否定。第一,應該承認,公司資本具有一定的信用功能,不容抹殺。在多數的交易場合,交易相對人仍然重視公司的資本信用功能。抽象地講,一家注冊資本3億元的公司比另一家注冊資本3萬元的公司,其履約與償債能力通常更容易獲得交易相對人的信任。第二,公司資本信用比資產信用更易于觀察,具有更直接的公信力。如果說公司資本不可盲目信賴,公司資產更是難以監控,有關公司資產的信息也難以觀察,而有關公司資本的信息很容易通過查閱公司登記簿獲得。第三,確定和維持公司資本信用,是我國現行法律可選擇的法律政策。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信用體系一時難以全面建立,社會信用普遍較低,對公司資產的監控機制一時難以完善。在此背景下立法實行法定資本制,重視發揮公司資本的信用功能,通過一系列規則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可靠,仍不失為一種可選擇的政策路徑。
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這一觀念的轉變,突出的法律意義是帶來了公司資本制度的一系列變革,取消了建立在資本信用基礎之上的一系列不合理、不必要的制度約束,發展和完善了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找到了保護債權人的真正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