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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公司法的修訂,廢資本信用建資產信用的做法,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資本信用是以股東實際投入的資本來衡量公司信用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的弊端在現實中已經逐漸顯露,因為公司的信用遠遠不止注冊的資本,而且也難以依賴于此來達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資本信用介紹
企業的注冊資金指的是企業設立時股東實際投入的資本,也包括非貨幣的出資。企業的注冊資金并不等同于企業實力。有的企業注冊資金雄厚,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后,可能會耗費了其注冊資金,賬面凈資產及流動資金很少,或是虧損。也有的企業在成立時注冊資金很少,但由于經營得法,反而資金實力雄厚。因此,單純用注冊資金衡量企業的實力是不客觀的,應該配合公司前一年度的審計報告及其他可能提供的法律和財務資料綜合考慮和評價。
我國公司法的立法貫穿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三大原則,旗幟鮮明的體現了資本信用的明晰觀念和要求。但是,近年來,公司法研究已經開始重新認識資本的作用并做出了論斷。以資本來昭示信用被認為是對公司信用用不同程度上的歪曲,無論資產低于或高于資本,資本都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公司信用的真實情況。
二、資本信用的弊端
1、法定資本制對資本最低數額的限制,不能適應不同企業的要求。對一些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企業,只需要簡單的辦公設備和辦公經費就足以開展經營活動,大量的資本只會導致多余資金的閑置和浪費。
2、在資本信用之下,公司股東的出資形式制度也被完全扭曲變形,不得不屈從所謂債權人保護的要求,而完全忽略了對投資資源全面、充分的利用,犧牲了投資者自身的投資優勢和公司的實際需要。
3、資本的經營功能被放在次要位置,投資資源的全面利用被忽略。股權、債權、勞務、信用出資被排斥在外。
4、過分放大注冊資本制的信用擔保作用,往往會忽視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的監管責任。我國缺少股東退股機制,煩瑣的減資程序并沒有防止住股東抽逃資金。
5、法定資本制無法實現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的初衷。法定資本制事前規定的股東的義務是一種應然的義務,并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在現實中履行。實際上,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大量違法行為的出現,印證了作為投資獲利的股東當然會以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因此這種事前的機制并沒有起到原初的規范目的,對債權人的保護也在很大程度上僅僅成為一種理論上的假設。
信用是對一個公司綜合力量的評價。立法者無法通過一種強制性的規范來創造一種普適性的信用評價模式,信用更多的是一種公司個人魅力的體現。對信用的評價需要公司立法更多的自治空間給公司及其股東來自我建造,需要疏通信息流通渠道使債權人更加方便的連接,需要更加完善的會計制度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