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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概述:
目前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電子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2、解決思路:
通過立法明確規定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具體推行網上登記的過程中,商事登記機關應在一定時間內保留傳統的窗口受理模式,允許網上申請受理和窗口申請受理同時存在,保證兩種受理模式的平穩過渡。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市場活力得到進一步激發,群眾投資創業的熱情持續高漲。然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紅利發放的同時也有一些新現象需要加以重視和解決。
一是投機及虛假盲目投資增多。有投資者直言自己設立的新公司純屬其他貿易公司“拉人頭”,其許諾設立一個補貼一筆錢,主要用于虛開發票;有的投資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以為公司可以隨便開隨便關。
二是對認繳期限認識不足,盲目約定注冊資本出資期限。
三是一人有限公司數量暴增,投資風險增加。
在當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社會公眾和投資者習慣于傳統的工商管理模式,對新的社會大監管模式不適應,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意識不強的前提下,應積極采取有效應對措施解決改革過程中面臨的這些問題,確保改革紅利實現。
一是加強政策宣傳,營造社會大監管氛圍。要利用多種方式宣傳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政策、內容和意義,引導媒體宣傳導向在強調寬進的同時向強調嚴管方面傾斜,引導企業交易由注重公司注冊資本向注重公司實際資產轉變,強調法律責任、注重誠信經營。扶持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建立,最大限度地激發行業協會自律和監管的作用,營造社會大監管氛圍。
二是加快“嚴管”制度建設,提高監管效能。在做好“寬進”的同時,應突出“嚴管”,商事制度改革不僅僅是激活市場活力,更是轉變政府職能,對傳統經濟管理模式的流程再造。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各個部門步調一致、協同縱深推進。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共同努力,強化頂層設計,明確部門職責,督促任務認領,出臺相應管理規則,細化具體監管措施,形成改革合力,進一步推動商事制度改革落實、利民。
三是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促進企業自律。為了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此次改革由年度報告代替了年檢制度。債權人保護的關鍵在于債務人公司的透明度及其公信力。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鼓勵企業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自身信息,注重運用誠信約束、社會監督等新型監管方式,真正實現對市場主體和經營行為的嚴管。要進一步完善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更加靈活和有效地發揮抽查制度對企業信息公示的監管作用,實現大信用監管機制,為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大信用監管機制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