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能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嗎?《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一方面,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否則股東對新增注冊資本的優先認繳權是不可被排除或剝奪的。另一方面,除非全體股東另有約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以及該權利的行使范圍以其實繳的出資比例為限,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優先認繳份額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這是公司法在保障公司自由發展和保護原股東利益之間所作的平衡。公司增資擴股的股東會決議侵犯原股東優先認繳權的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該公司據此與第三人簽署的增資擴股協議并未當然無效,需結合《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來審查。
另外,從性質上看,股東的優先認繳權屬于形成權,基于權利人的單方意志就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動,其對向對方的權利影響巨大,因此,盡管并無法律規定該權利的行使期限,但從維護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講,股東優先認繳權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將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并且鑒于這一權利的行使屬于典型的商事行為,關于合理期限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為嚴格,具體根據個案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