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之外”,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沒有最低要求。但是外商投資領域存在多部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相關外商投資公司設定最低注冊資本或最低實繳資本的要求。比如《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要求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3000萬元、《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要求外商投資性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美元、《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要求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等等。審批實踐中,雖然該等規定有悖于《公司法》之上位法規定,但審批機關仍然繼續執行該等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給外商投資造成障礙。
此次商務部以部令形式明確廢止或修改有關條款,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審批實踐終和《公司法》規定接軌。《決定》刪除及修改涉及的規范性文件和條款內容較多,提請投資者注意以下外商投資領域注冊資本的重要變化。
修訂重點:外商投資領域相關修訂
修改決定》的重點之一,是對涉及外商投資領域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在29項被修改的文件中外商投資相關就占了16條。這16項規定有些不針對具體行業,普遍適用于外商投資,有些則針對特定領域的外商投資。
修改決定》經工商總局、外匯局、證監會、稅務總局等多個部局同意,由商務部發布,體現了各部門對實現公司法改革目標的協同努力。但正如上文提及,現行規定中仍有與注冊資本改革相悖的規定存在。我們期待對這些未決問題將通過后續立法舉措盡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