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國內費用:
出口商品在托運以后,發生的出倉運輸、裝船等費用,包括有關商品自所在地發運至邊境、口岸的各項運雜費,均應憑各項原始單據支付,并按費用不同性質,分別以有關經營費用、管理費用科目處理,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經營費用
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出口銷售退回:
商品出口銷售后,如因各種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退回原貨或另換新貨,或退貨后轉內銷處理,出口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a、對已同意全部退回的商品,業務部門在收到對方裝運提單時,應即交由儲運部門辦理接貨及驗收、入庫等手續,財會部門應憑退貨通知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自營出口銷售收入(或貸方用紅字記帳)
貸:應收外匯帳款
或 貸:應付外匯帳款
同時沖銷原銷售進價,即作:
借:庫存商品
貸: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到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補交應退稅款。補交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自營出口銷售成本(消費稅)
貸:自營出口銷售成本(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
銀行存款
b、如退回調換商品,不論部分或全部,除應先按上述①作沖轉銷售成本分錄外,在重新發貨時,應按自營出口同樣作銷售收入及成本的帳務處理。有時如調換的出口貨物不變更品種、數量,對原銷售進價影響不大,也可以簡化帳務處理。
對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到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補交應退稅款,會計分錄同上。更換的貨物重新報關出口后,再按規定辦理申報退稅手續。
c、如退回的出口貨物轉作內銷處理,出口企業除按①作沖轉銷售成本分錄外,對已申報退稅的應按規定持有關證明到其主管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補交應退稅款,同時申請《出口轉內銷證明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補交應退的稅款時,會計分錄同上。
出口企業取得《出口轉內銷證明單》后,按有關金額計算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收出口退稅 (按退稅率計算)
自營出口銷售成本 (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