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的許多事項都會發(fā)生變更,此時很有可能就要進行登記變更,如果需要撤銷或在變更該如何處理呢?
一、股東變更登記的撤銷或再變更
1、股東變更登記的撤銷或再變更程序及要求
股東變更工商登記行為在行政許可法意義上講,不具有第69條規(guī)定的可撤銷性。但是,在公眾的心目中,往往將其與再變更等同,因此股東變更登記的再變更應當按照程序遞交相應的材料:同意再次變更的股東決議或生效判決、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注意,申請變更的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對這種變更申請工商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完畢。
2、股東決議和生效判決是股東變更登記的實體依據(jù)
股東決議中明確了股東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按照股東決議執(zhí)行。當然,股東決議應當具備法律要件,除了股東簽名的真實性外,還應當保障議決事項的合法性。涉及股權轉讓的,應當附有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另外,法院生效判決應當是明確判令公司變更股東登記的,而不是確認股東決議效力問題的,同時,如果是一審判決書,應當提供主審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文件。注意,再變更或者撤銷的法律依據(jù)不是行政許可法,而是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
二、股東訴訟對撤銷或變更股東登記的意義
1、針對股東變更問題,股東訴訟的種類
針對股東變更和撤銷等問題,股東可以提起的訴訟包括確認股東決議無效(或撤銷)的訴訟、請求判令公司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訴訟。這兩種訴訟屬于不同的性質(zhì),對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作用截然不同。股東持確認股東決議關于變更股東無效的判決向工商登記機關請求撤銷股東變更登記的,工商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股東持判令公司再次變更股東工商登記的判決請求工商登記機關做出股東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予執(zhí)行。
2、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決議無效的意義
雖然股東不能單憑確認無效的判決直接請求變更工商登記,但是,股東可以據(jù)此進一步完成有關請求判令公司變更股東登記的訴訟,繼而得到給付之訴的判決,然后申請登記機關配合執(zhí)行生效判決。顯然,更為簡潔的做法是,在同一個訴訟中提出兩項請求:一是請求確認股東決議關于股東變更的事項無效;二是請求判令公司變更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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