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企業的方式有很多種,如果自己實力可以,一個人也能獨擋一面成立一家公司的。通常大家就會選擇注冊一人有限公司或者是個人獨資企業,那么問題來了,有人就會疑惑,這不都是一人開辦嗎,這兩種公司形式有什么不同嗎,那就請詳細閱讀本分。
這兩者剛看字面意思似乎都是1人創辦公司,其實如果從各方面分析,兩者有著很大差別,詳情請看下文:
1.投資主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主體:是自然人,法人
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參考法律為《公司法》
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不具有承擔民事責任和享受民事權利資格,參考范例為《個人獨資企業法》
3.設立條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人們幣10萬元
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出資額限制
4.稅收繳納規定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按照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
5.財產所有權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根據以其出資額為標準依法實施使用和處分的權利
個人獨資企業: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
6.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依法成立清算組,依法辦理注銷程序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進行清算,對應承擔的債權債務復雜
7.法定權利限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根據《公司法》第15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需要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
8.風險責任上的區別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責任僅限于自己的出資。
個人獨資企業:一個人的全部資產承擔無限責任,有的還以整個家庭資產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從投資風險和責任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較大的優勢。但是惡意規避也是不行的。
讀到這里,我們就應該明白了,這兩者完全是兩種不同形式的公司。所適應的范圍、法律等都是不相同的。一般以家庭為單位的小作坊或者店鋪,都屬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范疇,而一人有限公司是屬于法人的范疇,規模相比要大,注冊條件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