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5)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規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