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享。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